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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3-05-21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春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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