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会议材料,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将用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为公司农业板块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回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