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黑龙江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黑证监上字 [2014] 1号)文件要求,现对公司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实业”)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东方实业承诺:上市公司子公司赤峰银海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金业”)2011-2013年度如未能实现累计7200万元净利润,东方实业在2013 年度银海金业审计值确定后30日内以现金一次性补足其差额。并且如上市公司在2011-2013年期间对持有的银海金业51%股权进行出售,东方实业承诺:上市公司出售该股权所获溢价部分及持有股权期间已经实现利润之和,经折合平均,自2007 年8 月到出售股权时实现平均年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届时若平均年投资回报率未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则东方实业负责在上市公司所出售股权交割后30 日内以现金一次性补足其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