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对东方粮仓储备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孙明涛先生依法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对外投资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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