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魏鸥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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