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