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