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并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