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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