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摘要: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