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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东方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2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控制
证券投资风险,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
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
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
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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