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纪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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