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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