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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使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通过并公告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通过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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