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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次数: 打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解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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