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投向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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