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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